赢了!小伙状告单位艾滋歧视 国内首胜【组图】
“尽管如此,合议庭的压力主要还是来自:对于这样一件舆论广泛关注、法律适用争议较大,具有新颖性、典型性的案件,如何准确适用现行法律作出一个公正而经得起检验的裁判。”陈冬梅告诉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也正是考虑到这次案件对保障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人的合法权益,以及消除社会对艾滋病的误解和歧视可能会产生的重要影响,陈冬梅在收到案件后,“认为二审有必要开庭审理”。
因为主审法官也是第一次接触到此类案件,合议庭的3位法官在开庭前,即使下班回到家中,也要搜集相关资料。
“主审法官查阅了此前的数起艾滋病就业歧视案,就案件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比如离岗休息决定合法性问题、能否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问题等,查阅了数百个判例。”陈冬梅说。
除了查阅现有判例,主审法官每天都会打开世卫组织、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人社部、国家卫计委等网站,检索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一审争议较大的法律适用问题,他们还查阅了很多立法资料和学术文献。最后,合议庭整理出的提纲足足有1万多字。
对于这个全新的命题,合议庭庭前进行过两次讨论才达成共识。审判长陈冬梅提出,本案争点明确,考虑到社会影响,如果案件事实能够当庭调查清楚,可以考虑当庭宣判。
开庭当天,阿明和邱恒榆也没想到判决会来得这么快。两个小时的庭审后,审判长宣布休庭。20分钟后,全体起立,只听到一半,阿明就高兴得“喘不过气”,法官几乎支持了他们的所有诉求,赢了!
判决明确了用人单位单方面要求阿明“离岗休息”违反《劳动合同法》,属于“不提供劳动条件及变更劳动合同行为”;明确了国家法律规定艾滋病实行自愿检测制度,不强制实施,用人单位主张给阿明停工医疗的理由不成立;明确了阿明虽然从事食品检验工作,但现行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行业要求均无禁止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从事这一岗位的工作,用人单位用此理由实质上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拒之于就业大门外,与我国法律法规、政策强调保障艾滋病毒感染者、艾滋病人的合法就业权益基本立场显然不符。
“足额发放工资报酬本身不构成歧视,但因阿明感染艾滋病病毒而不让其正常工作构成歧视。艾滋病本身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对艾滋病的无知和偏见,以及对艾滋病患者的歧视。”合议庭把这句话写进了判决书中。
“这起案件并非全国首例艾滋病就业歧视案,但本案判决首次确认用人单位以劳动者HIV抗体阳性决定劳动者离岗休息的决定违法。”年亚告诉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在代理过多次公益案件后,邱恒榆也感叹这次判决中法官的勇气。“很不容易,终于以司法判决的形式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正了名,很有力。”
二审宣判后,陈冬梅接到了不少同行发来的信息,称赞法院的勇气和做法。这些同行认为,此案从法理上给其他类似的案子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范例,“给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足够的支持声音”。
但是,也有些人感觉情理上接受不了,担心如果身边有这么一个人,就像存在“定时乍弹”。
外地一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联系上了阿明,表示看到这次判决结果后大哭了一场。他也在招聘体检中查出HIV抗体阳性而被雇主拒绝。不过他还是没有想好是否要走上法庭,他怕周围人的眼光,怕永远失去工作。他打算以后再找工作时,让人代自己体检,“帮忙抽一管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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