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辉律师告诉记者:“这个案件,要看双方在结婚之前或之后是否有有效的夫妻财产约定,如果有协议明确了婚后各自获得的收入或财产属于各自所有,应该按照约定分配。如果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如果没有夫妻财产约定,双方婚后一方或共同取得的财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该按照两人均等的原则进行分割。也有一点例外,就是对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例如王宝强获得的奖牌等物件,一般应属于其个人所有。”

至于王宝强在婚姻存续期间内,对多家公司拥有股权、出资。对于该部分,丁辉律师表示,应由法院决定按比例进行分配。“最重要的一点是,按照婚姻法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并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王宝强起诉离婚,能否向马蓉主张损害赔偿,关键看马蓉是否和第三方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即构成法律上的 同居 。如果仅是偶发的不正当两性关系,不构成 同居 ,也就不能向对方主张损害赔偿”。

王宝强特意提出,马蓉还有“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破坏家庭伤害家人的恶劣行为”。丁律师认为:“按照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